■本报讯(记者 童思源 通讯员 程辉玥)
记者昨天从县劳动保障部门获悉,从7月1日起,我县调整乡镇一般伤害事故认定受理范围,从原来800元调高到3000元。
据了解,一般伤害事故是指单位职工在单位工作岗位上或工作场所内受到轻微伤害事故,受伤害职工在医疗终结后未能构成伤残等级,且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下(不含交通事故伤害),由各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调查核实认定。我县从2007年开始将一般伤害事故工伤认定赔付移交给乡镇受理。